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286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爽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