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48号
原告:**,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美区新荣小区7号楼1**801室。
被告: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伊春市伊美区新兴中路175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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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