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48号 原告:**,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伊美区新荣小区7号楼1**801室。 被告: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伊春市伊美区新兴中路175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 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