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伊春区长峰制品店经营者,现住伊春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建筑公司退休干部,住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伊春市纪龙公司副经理,现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伊春市纪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28952696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伊春市纪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