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17民初2342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伊春区长峰制品店经营者,现住伊春市伊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伊春市建筑公司退休干部,住伊春市乌翠区。 被告:***,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伊春市纪龙公司副经理,现住伊春市伊美区。 被告:伊春市纪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28952696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伊春市纪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春市公用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