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4452号
原告: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八一国际广场B栋10层。
法定代表人:陈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166号2幢15层1501号。
负责人:幸川。
被告:***,男,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2018年8月1日,原告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伤费10元,由原告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国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晏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麦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