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27民初942号
原告:蒙自云红塑钢铝合金门窗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799854954N。
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西延北侧(元大汽车城斜对面)。
投资人:王晓琼,女,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被告: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21806551XC。
住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喻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蒙自云红塑钢铝合金门窗厂与被告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蒙自云红塑钢铝合金门窗厂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自云红塑钢铝合金门窗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云红塑钢铝合金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蒙自云红塑钢铝合金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王定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