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
法定代表人:喻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罗仕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云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2021)云民终205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云南得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及相关资产在镇雄县,被保全冻结的资金也在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镇雄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红刚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