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02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21806551XC,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喻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信芝,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52717018E,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月亮岛。
法定代表人:赵宁,系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云31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7176283.75元及利息,执行费63281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瑞丽市姐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三宗位于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的土地(1、月亮岛【产权证号:瑞国用(2010)第1××0号】;2、月亮岛北段【产权证号:瑞国用(2012)第1××5号】;3、月亮岛西段【产权证号:瑞国用(2012)第1××6号】),三宗土地均被多家法院进行了先后轮流查封,且均存在抵押优先受偿权,案涉金额较大,目前尚未进行处置。结合案件情况,本院对上述土地作了轮后查封。因本院系轮后查封,不享有司法处置权。
其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债券、基金、股票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发现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告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诗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