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民初52号
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大屯镇松矿1360坑口。
法定代表人:马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喻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1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141元,由原告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和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