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

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1财保16号
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大屯镇松矿1360坑口。
法定代表人:马锐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云南众序(云南自贸区红河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
法定代表人:喻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在保全数额332070.8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名下财产及银行账户,以价值332070.8元为限,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2180元,由申请人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和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