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5月16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天马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萃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爱医院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阮珂母亲),女,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阮珂之子),男,2011年9月17日生,傣族,现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的法定代理人:***盈(系阮珂妻子),女,1988年1月2日生,彝族,现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阮珂父亲),男,1957年5月12日生,傣族,现住云南省蒙自市。
原审第三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爱医院有限公司、**、**、***盈、***及原审第三人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3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0元,减半收取53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甘 峰
审 判 员 焦 艳
审 判 员 苏 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