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03民初5418号之二
原告: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锦华路红寨观光路口。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21日生,彝族,系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7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泸西县中枢建筑建材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以双方签订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7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蒙自俊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