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10955号
原告:中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上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256018642G。
法定代表人:黄三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琼,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联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远达文化大厦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6544579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联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