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804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港湾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80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佳木斯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021)黑080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戚义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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