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03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5年02月24出生,汉族,住齐市富拉尔基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港湾小区。法定代表人:慕金国。
本院受理(2020)黑0203执558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20)黑020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41060.00元人民币并出具承诺书如不能如期给付,被执行人佳木斯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慕金国个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或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黑0203执5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森
审判员 姜潮勇
审判员 孙祎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