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佳木斯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04民初22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前进区长安路港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慕金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原告*殿军与被告***富安利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殿军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作出裁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殿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85元,由原告*殿军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吴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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