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汇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汇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市第二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辽0404民初2576号
原告:辽宁汇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英石村小南沟。
法定代表人:吕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抚顺市第二医院,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汇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第二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4月1日签订《抚顺市第二医院园区绿化及部分硬化项目》合同,原告给被告园区绿化及局部硬化总计工程款22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于2017年5月施工完毕后交付被告,现双方因树种成活率发生纠纷,被告未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抚顺市第二医院于2019年12月7日前给付原告辽宁汇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元(该工程已全部结算完毕)。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4883元,减半收取2442元,由原告辽宁汇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纯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