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瓦提分公司与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民申1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克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团结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阿克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瓦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瓦提县光明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阿瓦提县阿瓦提镇解放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阿克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阿克苏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瓦提分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29民终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恒基公司、恒基分公司与华茂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彭英琪
审判员莎伊拜司马义
审判员祁万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静怡
书记员****麦合木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