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1721号
原告: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吴润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茂权,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
法定代表人:蔡起缪,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棉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绿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喻霞
审 判 员 张璐
人民 陪 审员 侯玲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顾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