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执1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解放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恒丰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恒丰糖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901执111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李 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