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3364号
原告: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华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还原告12,69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