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9550号
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路以东十字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建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金,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党向红,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一个月内履行双方签订的《低压配电软启动柜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YNY-ZDSC-2018-229)及《ZYNY-ZDSC-2018-229-2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双方就低压配电软启动柜设备采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9月10日签订编号为ZYNY-ZDSC-2018-229的《低压配电软启动柜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MNS132KW低压配电软启动柜3面,价款合计95742元。合同签订后,2018年10月中旬,被告负责该项目工作的杨小改对原告提供的设备进行验收并装箱(出口木包装)。2019年4月,因制造业增值税税率从16%调整至13%,故双方就原合同进行补充、变更,签订《ZYNY-ZDSC-2018-229-2合同》,约定被告除原定3面低压配电软启动柜外,还向原告采购连屏铜母线12条,合同价款调整为100045.91元,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但被告至今既不付款,也不收取设备。故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低压配电软启动柜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YNY-ZDSC-2018-229)《ZYNY-ZDSC-2018-229-2合同》,对被告向原告购买低压配电软启动柜、连屏铜母线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其中,《低压配电软启动柜设备采购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此来看,原、被告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诉讼管辖条款无效。而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以被告住所地即西安市长安区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栗  德  亮
 
二○二○年 十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贾      凡
 
 
 
 
 
打印及校对:贾  凡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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