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4450号
原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西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某某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某某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