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2813号

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沣景路以北兴园路以东十字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建彪,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金,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A栋13层1306室。

法定代表人:鲁克清,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3.56元(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减半收取481.78元,退还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81.78元。

审 判 长 肖 园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任亚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滕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