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1986号
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金,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再月,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曾用名:汪桂平),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由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丰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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