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3民初251号
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695797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延长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00。
法定代表人:高建成。
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