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天祥运物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9483号
原告:新疆天祥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锦绣二巷****。
法定代表人:刘风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iv>
法定代表人:潘锦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天祥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新疆天祥运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天祥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热尼阿依·依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