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29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人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潘锦财,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78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50.0元(执行费)。
二、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王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