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5号
原告:陕西鑫佰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萍
原告陕西鑫佰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鑫佰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佰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红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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