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105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刚,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23号数字空间1幢1单元11层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150273N。

法定代表人:张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与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是:1、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91150元;2、本案执行费2767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情况:

1、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工商及证券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解冻);

2、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法人张萍及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撤销);

3、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登记信息予以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8)甘0105执756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5、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2018)甘0105执756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

6、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再次向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甘0105执756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

7、2019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和解意见:

一、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91150元,于2019年1月9日前支付70000元整(已支付),余款121150元,于2019年6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执行费2767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江田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执行结果: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尚

审判员  林琍

审判员  孙智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