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2号现代企业中心东区3栋一层10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6904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科技西路58号西北总部基地招商中心2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69886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8)陕0113执恢132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8)陕0113执恢13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打印:武姝含校对:武姝含2018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8年1月29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319室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主持人:**
承办人:**
记录:***
**:今天我们合议由**同志承办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8)陕0113执恢132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提交合议庭合议的议题是,是否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案情汇报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进行合议。
(合议庭成员评阅案卷相关材料)
**: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意见。
***:我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8)陕0113执恢132号案终结执行。
**:我同意以上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裁定本院(2018)陕0113执恢13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二位同志的观点阐述很全面,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8)陕0113执恢132号案终结执行。
合议庭决议: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8)陕0113执恢132号案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