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4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本案应受偿金额为30610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306100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4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卫 审判员 闫伟忠 审判员 董 超
书记员 郭龙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