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英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02执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庆路249号公园大观1幢1单元14层114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英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西高新区留印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桂兰,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英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陕西英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099.5元。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14元、陕西英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544元。本案执行费40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陕0402执57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