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信泰电子(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长民初字第02439号
原告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信泰电子(西安)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冯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泰电子(西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87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