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叁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4143号
 
原告:西安叁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766。
法定代表人:陈阿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汾凤,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4688967980Q。
法定代表人:何大瑞。
原告西安叁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2020年9月1日,原告西安叁达物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叁达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8.5元,本院现退还原告68.5元。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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