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钰铖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4020号 原告:北京钰铖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钰铖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67678.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保单号XXXXXXXXXX,担保金额667678.6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钰铖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安靖安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67678.67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