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冀民执字第374-1号
申请执行人***,系冀州市聚鑫料场业主。
被执行人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制作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依法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