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任大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27民初245号
原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高邑县大营镇大营村南禽蛋市场。
被告河北任大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河北省任丘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任大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丽珍
审判员*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