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冀民二初字第1457号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峰。委托代理人:***,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保仲。原告***与被告**峰、***、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峰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任保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邢衡高速第一标路基防护工程。被告**峰、***挂靠于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部分路段进行施工。被告**峰、***从原告处购买砂石料用于该标段的工程施工。2014年10月23日,被告**峰、***书写欠条一张,承诺剩余砂石料款70240元在7日内还清,并约定发生债务纠纷由冀州市人民法院解决,至今被告**峰、***未偿还欠款。被告**峰、***作为欠款人应负给付责任,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砂石料款70240元。被告**峰辩称:该欠款是被告***所欠,砂石料也是***从原告处购买的,被告***承包了被告**峰的部分工程,自己施工,自己采购原料,该欠款与被告**峰无关。该欠条形成的原因是原告限制被告**峰人身自由强迫被告**峰签名,该欠款更与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对被告**峰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1、被告***与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挂靠关系,被告***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被告***没承包过任何建设工程,只是一个打工者,不应承担付款责任;3、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发生过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邢衡高速第一标段路基防护工程,此前该被告仅授权被告**峰代表公司与中星路桥公司进行磋商、签订施工合同、处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结算、支付工程款等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授权委托书只对中星路桥公司有效,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购买过砂石料,也未授权被告**峰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过原材料。被告**峰此案中购买原材料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本案为欠款纠纷,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不应向其主张权利;2、原告从未向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三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砂石料款70240元及利息的事实及依据是什么?围绕争议焦点,原告陈述主张: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中星路桥有限公司邢衡高速第一标段施工工程,是该工程路段的施工单位和承包人,被告**峰、***是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是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的挂靠施工方,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代表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2014年10月23日,被告**峰、***为原告出具70240元欠条,约定7日内还清,如不还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70240元,并自2014年10月30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一、2014年10月23日欠条一张;证据二、2014年7月10日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路基防护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证明邢衡高速第一标段路基防护工程由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最后一页证明**峰是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公司工作人员;证据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资质及身份证明,证明被告**峰是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邢衡高速第一标段履行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证据四、*某的证明一份,证实2013年在后*村附近修邢衡高速,被告**峰是负责人。被告**峰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一是被告**峰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的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原告向被告**峰主张权利的证据;对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四无异议,但桥东工地是被告***施工,且是被告***与证人*某联系,并向*某支付运费,被告**峰仅以承包者身份在欠条上签字。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无异议,但被告***只是经手人;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可证明被告**峰是该合同乙方的承包人;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无异议,能证明被告***是以打工者的身份签的字,联系砂石料及付款都是被告**峰让被告***办的。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一欠条上没有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法人签字,与该公司无关;对证据二、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授权委托书只能证明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峰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与本案无关;证据四与该公司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峰陈述主张:被告**峰借用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中星路桥公司的邢衡公路工程,之后被告***分包的桥东工程。本案争议的款项是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砂石料所欠,被告***是以工程承包者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该欠款与被告**峰无关,与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更没关系。围绕争议焦点,被告***陈述主张:被告***在工地只是一个打工的,根本不是承包者身份。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峰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被告**峰作为承包人在欠条上签了字,应承担还款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峰将工程转包给被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是该工程承包人,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述主张:除同被告**峰的陈述意见,另外补充: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只针对中星路桥公司承担权利义务,不认识原告和被告***,从未与原告打过交道,也从未委托任何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下: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路基防护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相一致。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被告**峰、***对原告提供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均提供的路基防护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被告**峰、***对其真实性未持异议,故依法予以确认;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资质及身份证明均无异议,予以确认;原告及被告**峰、***对证人*某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峰借用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路基防护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甲方)承揽的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XH-LQI标项目,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之后***春立从被告**峰处分包了桥东工程。2014年10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70240元欠条一张,被告**峰在欠条上面签字确认。因付款事宜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砂石料款70240元,并自2014年10月30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路基防护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及被告**峰、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述,结合证人*某的证人证言,能证明被告**峰系借用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从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邢衡高速公路衡水段XH-LQI标项目、被告***从被告**峰处分包桥东工程的事实,虽然被告***主张系以打工者的身份接受被告**峰指派从原告处购买砂石料并为其出具欠条,但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其打工身份的相关证据,且原告及被告**峰、***均承认原告诉求的70240元价款系桥东工程,故被告***对该欠款难脱其责,应负责向原告偿还。被告**峰虽主张系受原告胁迫在该欠条上签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峰作为实际承包人对该诉争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出借建设资质方应对借用人的民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0月30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不悖法律,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砂石料款70240元,并自2014年10月30日始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峰、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56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376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