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峰、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二初字第145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任保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峰、河北凤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保全费300元共计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