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民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生,山西省灵石县,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石县万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石县南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9民初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9民初6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