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899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国道以南建材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C83Y9P。
法定代表人:田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申请人: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工兴中路南聚贤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616617501。
法定代表人:张鉴辉。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临港上元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1300000元进行保全,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