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保8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国道以南建材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8C83Y9P。

法定代表人:田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海兴县。

被申请人: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工兴中路南聚贤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616617501。

法定代表人:张鉴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冀0983执保899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金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