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6399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男,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被告: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工兴中路南聚贤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鉴辉,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