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3民初5509号
原告: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工兴中路南聚贤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616617501。
法定代表人:张鉴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岗,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983ME3293874N。
法定代表人:张清廉,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旗,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黄骅市新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工公司)与被告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6日、2021年8月1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里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旗、司学飞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后被告申请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学飞变更为龚学禄,龚学禄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工公司诉称:原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016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确定方式为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依照标准定额下浮7%予以确定,实际工程量双方已确认,但一直未协商一致进行工程价款鉴定。原告施工的工程已于2016年10月20日竣工验收完成,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暂定10,000元,具体金额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待鉴定后予以确定;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被告八里庄村委会向原告支付利息(按未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计算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按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八里庄村委会辩称:一、依据黄发农字(2014)20号文件、黄政字(2015)88号文件、黄字(2016)63号文件,原告所诉工程款应由黄骅市***回族镇人民政府给付。二、拨付工程款有前置条件,该条件是由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再支付。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被告八里庄村委会召开“建设建设美丽乡村招标会议”,村两委班子成员吴清山、张德成、张忠甫,村民代表袁某、韩艳侠、姚树森、张思龙、王某、王建路等,镇包村干部李键辉、杜志炜参加,会议记录载明:“因本工程没有工程量清单,没有前期预算,经现场研究决定,本工程中标方式为在标准定额基础上,下浮比例多的投标单位即为本工程中标单位;经现场开标,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标准定额下浮百分之柒(7%)中标,在招标过程中,公开公正合理化中进行,经研究以予认可”。
当日,原告被告订立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发包方”处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并有时任村主任“吴清山”的签名,“承包方”处加盖了原告的印章,双方约定:
“承包方: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2016年4月15日
签约地点:八里庄村委会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八里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工程形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三、施工地点:八里庄村;
四、工期:1、开工:2016年4月20日;
2、竣工:2016年10月20日;
3、合同工期总共历时180天。
五、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六、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七、工程价款:标准定额下浮百分之七;
八、付款方式:工程竣工且通过美丽乡村验收合格后,支付部分工程价款,计元,其余款项待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
九、质保期:1年。
十、双方的责任义务:
1、发包方的责任义务:(1)为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源,满足开工条件。解决施工中需要发包方协调解决的四邻关系及纠纷;(2)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材料质量、督促工程进度。
2、承包方的责任义务:(1)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施工;(2)如期完成施工任务;(3)接受发包方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标准要求;(4)负责发包方提供料物及设备的保护;(5)教育施工人员爱护甲方的材物,不得偷窃和损坏;(6)承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十一、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满。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6年4月25日,原被告又订立了29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均加盖了双方印章,除工程名称与价款外,其余合同约定均一致,其中的一份合同双方约定:
“承包方: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2016年4月25日
签约地点:八里庄村委会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如期完成施工任务,达到双方互惠互利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工程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八里庄美丽乡村(四清)工程一标段;
二、建筑面积(工程形式):详见清单;
三、施工地点:八里庄;
四、工期:1、开工:2016年5月1日;2、竣工:2016年10月10日;3、合同工期总共历时120天;
五、承办形式:包工包料;
六、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七、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182250元;
八、付款方式:工程竣工且通过美丽乡村验收合格后,支付部分工程价款,计0元,其余款项待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
九、质保期:1年;
十、双方的责任义务:
1、发包方的责任义务:(1)为承包方提供良好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源,满足开工条件。解决施工中需要发包方协调解决的四邻关系及纠纷;(2)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材料质量、督促工程进度;
2、承包方的责任义务:(1)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施工;(2)如期完成施工任务;(3)接受发包方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标准要求;(4)负责发包方提供料物及设备的保护;(5)教育施工人员爱护甲方的材物,不得偷窃和损坏;(6)承担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
十一、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保修期满。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28份合同的工程名称及工程价款分别为:
1、八里庄美丽乡村(四清)工程二标段、182,250元;
2、八里庄道路工程一标段、255636.20元;
3、八里庄道路工程二标段、255636.20元;
4、八里庄道路工程三标段、255636.20元;
5、八里庄道路工程四标段、255636.20元;
6、八里庄道路工程五标段、255636.20元;
7、八里庄沟渠开挖一标段、258249.052元;
8、八里庄沟渠开挖二标段、258249.052元;
9、八里庄沟渠开挖三标段、258249.052元;
10、八里庄沟渠开挖四标段、258249.052元;
11、八里庄沟渠开挖五标段、258249.052元;
12、八里庄排水工程一标段、269423.98元;
13、八里庄排水工程二标段、269423.98元;
14、八里庄排水工程三标段、269423.98元;
15、八里庄排水工程四标段、269423.98元;
16、八里庄排水工程五标段、269423.98元;
17、八里庄排水工程六标段、269423.98元;
18、八里庄排水工程七标段、269423.98元;
19、八里庄排水工程八标段、269423.98元;
20、八里庄排水工程九标段、269423.98元;
21、八里庄排水工程十标段、269423.98元;
22、八里庄排水工程十一标段、269423.98元;
23、八里庄排水工程十二标段、269423.98元;
24、八里庄硬化工程一标段、264125.388元;
25、八里庄硬化工程二标段、264125.388元;
26、八里庄硬化工程三标段、264125.388元;
27、八里庄硬化工程四标段、264125.388元;
28、八里庄硬化工程五标段、264125.388元。
就29份《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张:双方签订合同系为应付环评后补的形式合同,不是真正的施工合同。因涉案工程未做预算,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程序要求,被告要求签订上述合同,人为将该工程设立为多个标段,使合同标的金额均小于300,000元而无需招标。因此,同类工程不同标段的工程造价数额完全相同,实际上涉案工程并未划分标段。被告主张:涉案工程按上述合同记载分标段,合同及附件清单均上交给黄骅市***回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的乡村办,未在其处留存。被告不能说明每个标段的起始点、终止点、划分标准和方式、工程量计算方式,仅表示标段由原告制定,被告已记不清。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原告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冯占宇组织人员实施了施工,涉案工程于2016年10月份以后进行了竣工验收,相关人员在工程收量、验收期间签署了《美丽乡村工程收量及验收总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12页、《八里庄美丽乡村(红砖硬化)工程明细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沟50)工程明细表》3页、《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沟1m)工程明细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管600mm)工程明细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管800mm)工程明细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大口径排水管)工程明细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道路)工程明细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绿化)工程明细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广场工程明细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杂项)工程明细表》1页》、《八里庄美丽乡村(沟渠开挖)工程明细表》1页、《证明》2页。上述《美丽乡村工程收量及验收总表》由李成竹在“乡镇干部签字及盖章处”签字,张德成、吴清山在“村两委签字及盖章处”签字,吴某在“施工方签字及盖章处”签字,杜志炜、李兴茂、袁某、韩艳侠在“验收小组(或村民代表)签字”处签字,并在相应位置处分别加盖了“黄骅市***回族镇人民政府”、“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张金良印”、“河北剑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其余25页工程明细表均由李成竹在“乡镇干部签字及盖章处”签字,张德成、吴清山在“村两委签字及盖章处”签字,杜志炜、李兴茂、袁某、韩艳侠在“验收小组(或村民代表)签字”处签字,并在相应位置处分别加盖了“黄骅市***回族镇人民政府”、“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河北剑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证明》由李键辉、杜志炜在“驻村干部”处签字,张德成、吴清山在“村两委”处签字,袁某、韩艳侠、张思龙、姚小东、冯建在“村民代表”处签字,并在相应位置处分别加盖了“黄骅市***回族镇人民政府”、“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印章。
《美丽乡村工程收量及验收总表》载明:
“工程量及验收:1、面包砖硬化33567.36㎡;2、红砖硬化6162.6㎡;3、排水沟(50cm)8181m;4、排水沟(1m)890m;5、排水管(600mm)2753m;6、排水管(800mm)574.5m;7、排水管(1000mm)30m;8、排水管(1500mm)16m;9、道路11585㎡;10、绿化:乔木4533株、花灌木38042株、草皮2200㎡、景观石5块;11、四清人机费用(详见附表);12、广场3367㎡;13、杂项(详见附表);14、沟渠开挖46352m3”。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一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邹德华胡同硬化面积620.5㎡;东:2、邹德华20.5㎡;3、空基30㎡;4、空基28㎡;5、空基33㎡;6、何群26㎡;7、韩忠德35㎡;8、韩忠来38㎡;9、肖月坡40㎡;10、道路西侧统一面包砖硬化2.5米宽,合计为144m×2.5m=360㎡;11、垃圾清理外运102m3,平均运距3km;12、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二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张月栋胡同硬化面积2137.6㎡;东:2、高老四66.5㎡;3、空基85㎡;4、糖葫芦70.2㎡;5、空基88㎡;6、张德全55.6㎡;7、空基82㎡;8、张忠华67㎡;9、张月栋77㎡;10、张月春65㎡;11、张月五63㎡;12、刘超72㎡;13、刘超72.6㎡;14、张猛增70.5㎡;15、何国占66.5㎡;西:16、姚德刚67㎡;17、姚德刚73㎡;18、张大娃82㎡;19、张永志72.5㎡;20、张孟怀82.6㎡;21、刘金坡66.9㎡;22、张铁刚72.5㎡;23、张孟怀86㎡;24、空基125.5㎡;25、张文志66㎡;26、李文利68㎡;27、韩长红63.5㎡;28、韩金刚70㎡;29、空基55.2㎡;30、于淑华66㎡;31、垃圾清理外运122m3,平均运距3km;32、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三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张青新胡同硬化面积2369.2㎡;北:2、邹广发62.5㎡;3、邹兆甲77.6㎡;4、张铁刚66.3㎡;5、张月栋80.6㎡;6、王金洲82.2㎡;7、空基126㎡;8、空基120㎡;9、何会来68.6㎡;10、邹德华66.7㎡;11、邹广家65㎡;12、空基122㎡;13、学校266㎡;南:14、邹广路66㎡;15、空基125㎡;16、空基144㎡;17、张月春33.6㎡;18、韩忠森35.2㎡;19、空基120㎡;20、空基100.6㎡;21、邹广发100.1㎡;22、邹德池50.2㎡;23、邹广浩33.6㎡;24、破房22.5㎡;25、空基152.2㎡;26、张青新44.5㎡;27、唐中锋36.8㎡;28、空基100.2㎡;29、垃圾清理外运102m3,平均运距3km;30、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四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张孟凯胡同硬化面积1905㎡;东:2、吴国文58㎡;3、吴国强53㎡;4、常武龙62㎡;5、王月站54㎡;6、张月章55㎡;7、张老58㎡;8、韩金生58㎡;9、何会来58㎡;10、邹广发58㎡;11、邹四66㎡;12、张孟怀52㎡;13、王生子53㎡;14、空基60㎡;15、何国旗55㎡;16、何国力62㎡;西:17、张孟凯63㎡;18、张洪斌66㎡;19、何国昌65㎡;20、何国昌65㎡;21、空基80㎡;22、空基85㎡;23、空基85㎡;24、空基85㎡;25、空基85㎡;26、空基85㎡;27、空基85㎡;28、空基85㎡;29、何国松62㎡;30、何国松50㎡;31、何国松55㎡;32、垃圾清理外运144m3,平均运距3km;33、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五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张建波胡同硬化面积1502㎡;西:2、张振华33㎡;3、张振华35㎡;4、韩长栓36㎡;5、张梦忠38㎡;6、韩忠森35㎡;7、吴国志35㎡;8、王金洲38㎡;9、张建波35㎡;10、空基56㎡;11、空基50㎡;12、空基52㎡;13、空基52㎡;14、空基55㎡;15、空基55㎡;16、张恩坡48㎡;17、张恩坡52㎡;东:18、刘国明40㎡;19、刘国明38㎡;20、刘国明38㎡;21、空基55㎡;22、空基50㎡;23、空基50㎡;24、李二刚85㎡;25、李二刚82㎡;26、空基55㎡;27、空基52㎡;28、空基55㎡;29、空基50㎡;30、空基50㎡;31、空基60㎡;32、何国昌42㎡;33、张孟凯45㎡;34、垃圾清理外运80m3,平均运距3km;35、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六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张德成胡同硬化面积440.5㎡;西:2、张德成30㎡;3、张博文28㎡;4、李海生26㎡;5、姚晓华31㎡;6、李海收27㎡;7、冯会荣26㎡;8、张月坡29㎡;9、空基50.5㎡;东:10、张振杰28㎡;11、张德新26㎡;12、肖海桥27㎡;13、何国祥28㎡;14、何国强29㎡;15、张春生28㎡;16、张树虎27㎡;17、垃圾清理外运55m3,平均运距3km;18、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七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学校路硬化面积1573.6㎡;2、邹红德80.5㎡;3、邹红德80㎡;4、刘建国70.6㎡;5、老大队122㎡;6、空基70㎡;7、空基70㎡;8、空基70㎡;9、冯爱国122.5㎡;10、冯福岗144㎡;11、该路段其他为道路两侧两米,266×2+106×2=744㎡;12、垃圾清理外运80m3,平均运距3km;13、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八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清真寺西段硬化面积6267.2㎡;东:2、李杰76.5㎡;3、老六33.6㎡;4、王俊阁122.5㎡;5、空基33.6㎡;6、刘东144.5㎡;7、张维新105㎡;8、张文学133㎡;9、张老170.5㎡;10、张振杰185.6㎡;11、空基122.2㎡;12、常宝起66.5㎡;13、空基70.5㎡;14、常宝华100.5㎡;15、张月路90.5㎡;西:16、张金强55.2㎡;17、韩大楼108.2㎡;18、韩景树102.2㎡;19、李丰收88.6㎡;20、韩景龙166㎡;21、韩建立102㎡;22、李月坡123㎡;23、张振军100.6㎡;24、吴振宗101.2㎡;25、张桂月100.5㎡;26、空基125.6㎡;27、空基100.2㎡;28、外来户88.6㎡;29、张永志88.6㎡;东:30、王月亮33.6㎡;31、张伟东33.5㎡;32、空基112.5㎡;33、清真寺335.6㎡;34、刘振坡112.5㎡;35、张文刚100㎡;36、张文刚124㎡;37、张文广166.8㎡;38、张振海246.6㎡;39、空基120㎡;40、空基70.5㎡;41、张梦辉55.6㎡;42、张铁峰77.5㎡;43、张月彪133.6㎡;西:44、张恩德132.2㎡;45、张青标133.5㎡;46、韩景树80.5㎡;47、张玉良228.3㎡;48、刘科举133㎡;49、李二强113㎡;50、张月站156㎡;51、空基100.5㎡;52、张振军88.5㎡;53、张中西106㎡;54、空基133㎡;55、张青良88.5㎡;56、张铁刚96㎡;57、张月龙152.6㎡;58、垃圾清理外运106m3,平均运距3km;59、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九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清真寺东段硬化面积3182.5㎡;东:2、吴艳荣62㎡;3、冯爱民66㎡;4、空基70㎡;5、冯福星77㎡;6、丛永发75㎡;7、张福领55.2㎡;8、冯同义55.3㎡;9、冯同春66.2㎡;10、姚国良50.8㎡;11、姚仑50.5㎡;12、空基36㎡;西:13、常占忠86㎡;14、吴青山155㎡;15、空基72㎡;16、空基60㎡;17、空基80㎡;18、张继国22.3㎡;19、肖海桥66.8㎡;20、韩忠来40.5㎡;21、姚刚38.2㎡;22、刘金坡66.5㎡;23、张金强66.5㎡;东:24、吴军62㎡;25、空基66㎡;26、空基72㎡;27、空基62㎡;28、从喜明77.5㎡;29、从喜明56㎡;30、冯金栋66.5㎡;31、肖全福52.8㎡;32、肖全福48.6㎡;33、姚仑50㎡;34、张金强46.2㎡;西:35、常进101㎡;36、空基70㎡;37、空基70㎡;38、空基70㎡;39、丛永志66.3㎡;40、肖月亮33.6㎡;41、肖海桥35.2㎡;42、姚德发46.2㎡;43、丛永利33.8㎡;44、空基33㎡;45、张金强55㎡;46、清真寺西侧-外来户82×6=492㎡;47、垃圾清理外运200m3,平均运距3km;48、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十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黄冯公路两侧硬化面积9634.3㎡;南:2、冯弘毅20.5㎡;3、韩希军200.6㎡;4、张忠坡55㎡;5、王宝生283㎡;6、吴艳荣300.2㎡;7、常占勇400.2㎡;8、邹红坡100.2㎡;9、空基100㎡;10、张月龙100.5㎡;11、张月路356.2㎡;12、广场0㎡;13、广场0㎡;14、韩玉桥30.5㎡;15、空基36㎡;北:16、空基33.6㎡;17、空基55.5㎡;18、唐老马335.2㎡;19、吴青海706㎡;20、邹红德266.6㎡;21、韩金华366㎡;22、韩金华288㎡;23、何国旗80.6㎡;24、韩长坡100.2㎡;25、何国松100.5㎡;26、张振华100.5㎡;27、于淑华30.6㎡;28、李月森55.6㎡;29、张国政600.5㎡;南:30、坑35.6㎡;31、冯爱民33.5㎡;32、冯健255.6㎡;33、王金冶100.5㎡;34、常占忠400.5㎡;35、唐忠暖552㎡;36、邹广月88.6㎡;37、韩老五120.6㎡;38、张月彪200.5㎡;39、吴燕翔300.5㎡;40、广场0㎡;41、广场0㎡;42、空基50.6㎡;北:43、冯鹏收33.5㎡;44、常占德55.2㎡;45、冯冠镇466㎡;46、冯弘云85.6㎡;47、邹红德300.5㎡;48、韩金华320㎡;49、韩长治200.2㎡;50、韩长展100.2㎡;51、何国力366㎡;52、刘国明50.6㎡;53、何国占155.5㎡;54、韩长奎40.2㎡;55、韩玉峰220㎡;56、垃圾清理外运208m3,平均运距3km;57、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十一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何国旗胡同硬化面积2377㎡;2、何国旗108.7㎡;3、何中胜112.5㎡;4、何中免110.8㎡;5、冯鹏来133.2㎡;6、宋文站(四栋)432.5㎡;7、张国政(两栋)552.6㎡;8、韩玉峰234.1㎡;9、韩云广275.3㎡;10、韩玉森80.5㎡;11、路西空基336.8㎡;12、垃圾清理外运85m3,平均运距3km;13、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硬化)工程明细表》之十二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韩玉桥胡同硬化面积1557.9㎡;2、韩玉桥166.6㎡;3、韩玉平177.5㎡;4、韩玉房188.5㎡;5、郭金虎192.4㎡;6、郭会敏190.6㎡;7、郭福明188.5㎡;8、韩金刚100.5㎡;9、张忠浦44.2㎡;10、张忠良30.1㎡;11、路东侧为坑塘,南北长度186m×1.5m;12、垃圾清理外运66m3,平均运距3km;13、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10cm×20cm×6cm面包砖”。
《八里庄美丽乡村(红砖硬化)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红转硬化6162.6㎡;2、肖海峰-张青龙368×1.5=552㎡;3、张亮-张建铎364×1.5=546㎡;4、姚振松-王龙352×1.5=528㎡;5、王进起-张继刚358×1.5=537㎡;6、冯建华-张二强126×1.5=189㎡;7、姚辉来-张青之326×1.5=489㎡;8、姚慧德-张青良332×1.5=498㎡;9、姚德勇-张恩荣285×3=855㎡;10、姚瑞恒-张恩荣280×3=840㎡;11、李月森-冯洪明226×1.2=271.2㎡;12、韩长奎-韩建英220×1.2=264㎡;13、邹光明-大坑172×1.2=206.4㎡;14、空基-老水楼185×1.2=222㎡;15、吴燕翔-张月路30×5.5=165㎡;16、垃圾清理外运224m3,平均运距3km;17、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30c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外拌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3cm中粗砂垫层,红砖铺装”。
《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沟50)工程明细表》之一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排水沟(深度50cm,内径40cm)2791m;2、肖海峰-张青龙368m;3、张亮-张建铎364m;4、姚振松-王龙352m;5、王进起-张继刚358m;6、冯建华-张二强126m;7、姚辉来-张青之326m;8、姚慧德-张青良332m;9、姚德勇-张恩荣285m;10、姚瑞恒-张恩荣280m;11、垃圾清理外运1102m3,平均运距3km;12、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0.7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黏土砖排底(宽度60cm),砖砌24墙(内径0.4m,高度0.5m),皱砖压顶,沟底内侧混凝土砂浆灌缝,外侧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人工分步回填夯实,沿路一侧由c30商砼浇筑(宽度1.2m,厚度15cm)”。
《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沟50)工程明细表》之二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排水沟(深度50cm,内径40cm)2922m;2、张德成-空基(南北)152m;3、张振杰-张树虎(南北)144m;4、邹德华-肖月坡(南北)154m;5、何国力-吴国文(南北)252m;6、何国松-张孟凯(南北)252m;7、张振华-张恩坡(南北)266m;8、李二刚-张孟凯(南北)142m;9、何国占-高老四(南北)234m;10、于淑华-姚德刚(南北)234m;11、学校大沟-何会来(东西)176m;12、学校大沟-邹广发(东西)176m;13、韩玉桥-张忠浦(南北)186m;14、韩玉房-大坑(南北)128m;15、张忠浦-空基(南北)170m;16、大坑-大河(南北)256m;17、垃圾清理外运1402m3,平均运距3km;18、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0.7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黏土砖排底(宽度60cm),砖砌24墙(内径0.4m,高度0.5m),皱砖压顶,沟底内侧混凝土砂浆灌缝,外侧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人工分步回填夯实,沿路一侧由c30商砼浇筑(宽度1.2m,厚度15cm)”。
《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沟50)工程明细表》之三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排水沟(深度50cm,内径40cm)2468m;2、张月彪-张老(南北)234m;3、张月龙-张老(南北)234m;4、空基-大坑(东西)105m;5、空基-老水楼(东西)110m;6、韩景龙-张恩亮(东西)91m;7、清真寺北侧、东侧、南侧212m;8、张恩亮-李丰收(南北)105m;9、清真寺-张金强(东西)196m;10、张金强-吴艳荣(南北)382m;11、张金强-常占忠(南北)382m;12、邹广月-大坑(南北)172m;13、空基-老水楼(南北)185m;14、张孟凯-地(南北)60m;15、垃圾清理外运1202m3,平均运距3km;16、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0.7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黏土砖排底(宽度60cm),砖砌24墙(内径0.4m,高度0.5m),皱砖压顶,沟底内侧混凝土砂浆灌缝,外侧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人工分步回填夯实,沿路一侧由C30商砼浇筑(宽度1.2m,厚度15cm)”。
《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沟1m)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排水沟(深度1m,内径50cm)总长度890m;2、吴燕翔-韩舞(东西)162m;3、常占勇-大坑(东西)242m;4、韩玉峰-何中免(东西)254m;5、韩金华-冯鹏收(东西)232m;6、垃圾清理外运910m3,平均运距3km;7、工程做法:机械开挖,槽下处理1.2m,底层素土人工夯实,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一步(15cm)人工夯实,黏土砖排底(宽度80cm),砖砌24墙(内径0.5m,高度1m),皱砖压顶,沟底内侧混凝土砂浆灌缝,外侧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人工分步回填夯实,沿路一侧由C30商砼浇筑(宽度1.2m,厚度15cm)”。
《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管600mm)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600mm排水管总长度2753m;2、张庆龙-养鸡场(东西)90m;3、从喜明-韩忠强(东西)86m;4、张金强-张月龙(东西变南北)632m;5、清真寺-张月彪(南北)345m;6、韩玉房-大坑(南北)110m;7、广场(隐藏)266m;8、张忠浦-大河(东西)312m;9、何国旗-张国政(南北)196m;10、张国政-宋文站(南北)98m;11、何中免-韩金华(东西)132m;12、张月龙-候车厅(东西)98m;13、冯鹏刚-邹红德(南北)162m;14、吴青海-黄冯公路(南北)52m;15、过路管:冯弘毅、韩希军、冯健、常丑爷、常进、吴艳荣、邹广月、张月龙、张月路、五金厂、韩玉峰、李月森、于淑华、张振华、何国松、韩长坡、何中免、邹红德、冯红云、吴青海、唐老马、常乐、冯鹏收、张金强、从喜明、韩景树、清真寺、张恩亮、刘东。注:每趟过路管6m(3节)共计174m;16、垃圾清理外运1322m3,平均运距3km;17、工程做法:机械开挖,开挖宽度为管径×2,下口宽为管径×1.5,底槽人工找平夯实,C20商砼基础垫层,厚度为15cm,宽度为管径×1.2,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人工分步回填夯实”。
《八里庄美丽乡村(排水管800mm)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800mm预制混凝土排水管(承插口)574.5m;2、张建辉-沟96m;3、邹红德对面32m;4、吴燕翔-韩玉庄110m;5、韩玉芳对面-韩玉庄96m;6、张国政-李月森36m;7、清真寺-大河152m;8、过路管:刘长青、冯健、冯铁球、沙子厂两处、张文利、张月章,每处为3节×2.5m,共计52.5m;9、垃圾清理外运550m3,平均运距3km;10、工程做法:机械开挖,开挖宽度为管径×2,下口宽为管径×1.5,底槽人工找平夯实,C20商砼基础垫层,厚度为15cm,宽度为管径×1.2,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人工分步回填夯实”。
《八里庄美丽乡村(大口径排水管)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1000mm预制混凝土排水管(承插口)过路管2处共计30m,位于黄冯公路西侧;2、工程做法:机械开挖,开挖宽度为管径×2,下口宽为管径×1.5,底槽人工找平夯实,C20商砼基础垫层,厚度为15cm,宽度为管径×1.2,由C40商砼填充至标高;3、1500mm预制混凝土排水管(承插口)过路管1处16m,位于蓝海路口;4、垃圾清理外运102m3,平均运距3km;5、工程做法:机械开挖,开挖宽度为管径×2,下口宽为管径×1.5,底槽人工找平夯实,C20商砼基础垫层,厚度为15cm,宽度为管径×1.2,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人工分步回填夯实”。
《八里庄美丽乡村(道路)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道路位于电焊网路口-邹红德288m×7;2、环清真寺一圈1201m×7m,韩玉庄-张忠浦老房166m×7;3、总面积11585㎡;4、工程做法:原路拆除,垃圾清理外运2624.2m3,运距4km,路基宽度8m,槽下处理60cm,15cm素土碾压夯实,含灰量11%灰土2步(每步15cm),C30商品混凝土浇筑15cm罩面;5、外购土方4933.4m3,单价18.5/m3。注:该工程商砼由沧兴免费提供”。
《八里庄美丽乡村(绿化)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工程做法:垃圾渣土清理外运4330m3,运距4km,槽下处理150cm,其中30cm碎石垫层,土工布铺设10000㎡,客土回填;2、种植:胸径5cm、1.2m定干全冠金叶榆,冠幅>1.2m,60cm土球,1966株,胸径5cm、2.8m定干全冠垂柳,冠幅>1.5m,60cm土球,895株,胸径5cm、1m定干全冠木槿,冠幅>1.2m,60cm土球,1672株,卫茅株高0.5m,冠幅>0.4m,3800株,草皮(高羊茅)2200㎡,冬青球株高1.2m,冠幅>1.2m,60cm土球,42株,景观石5块(泰山石),550,000元,运输吊装费62,500元,绿化土外购9800m3,单价27.5元/m3;3、以上均为夏季施工”。
《八里庄美丽乡村广场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韩玉庄广场,总面积3367㎡,原始面貌为坑塘,外购土填方11524m3(单价18.5元),其中,1552㎡为混凝土硬化,具体做法为15cm素土一步,含灰量百分之11灰土2步(每步15cm),C30混凝土浇筑15cm罩面,安装花岗岩路沿石366m(10×30×18cm),混凝土路沿石512m(50×30×12),其他为绿化部分;2、清真寺两侧广场,总面积712㎡,全部为混凝土硬化,具体做法同上;3、清运垃圾220m3,运距3km”。
《八里庄美丽乡村(杂项)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厕所:韩玉静、邹红德、张国政共计三座,合计12㎡,砖砌24墙,彩板盖顶,彩板挡墙高度3m,长度48.5m;2、工艺木栅栏高度0.6m,长度762m,竹栅栏高度0.8m,长度5770m;3、桥翅长高,高度0.3m共计40.2m,高度0.6m共计4.5m,高度1.1m共计11.5m,均为砖砌24墙;4、挡土墙长度54.9m,高度0.4m,砖砌24墙;5、预制混凝土盖板3667块(100mm×60mm×12mm);6、各种规格排水井132座,砖砌24墙,120cm×120cm×120cm,加盖60cm×60cm预制混凝土井盖;7、张国胜-元泰河道清淤,200型挖掘机共计112台班;8、学校门前河道清淤,200型挖掘机21台班,大型轮式翻斗车18台班;9、电焊网路口-大河清淤,200型挖掘机8台班,大型轮式翻斗车12台班;10、张文杰门口坑塘清淤200型挖掘机11台班,小型轮式翻斗车20台班”。
《八里庄美丽乡村(沟渠开挖)工程明细表》载明:
“工程量明细如下:1、沟渠开挖:冯鹏四-二里桥,上口12m,下口8m,深度3m,总计354m,平均运距2.2km;2、沟渠开挖:韩玉庄-老大闸,上口17m,下口12m,深度3.5m,总计626.5m,平均运距3.2km;3、小农场-北头,上口6m,下口2m,深度2m,总计492.25m,平均运距3km;4、开挖总量为46352m3。其中冯鹏四-二里桥段,沙子厂沙子倒运200型挖掘机共计74台班,大型轮式翻斗车136台班”。
《证明》载明:
“因我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规划调整,故存在施工方实际施工总工程量和镇政府收量小组所收工程量存在误差。
清真寺大街设计为600mm排水管,后因村民提出排水管线会影响自来水管线,经村委会与施工方研究并征得驻村干部同意后,将施工完成的排水管线拆除共计1496米。
肖海滨对面设计为800mm排水管,后因肖海滨以影响风水等原因将已施工完成的排水管线拆除共计218米。
张德成胡同清真寺大街北段,张月栋胡同等设计为50cm排水管加盖混凝土盖板,后经镇政府测算,由于成本原因取消盖板,故将已完成施工的排水沟全部拆除共计1625米。
黄冯公路北段,沧兴路-清真寺大街北段部分设计为1m排水沟,后因韩长坡等人提出影响风水和安全为由,经与驻村干部协商,将已施工完成的排水沟拆除更换为600mm排水沟,共计378.5米。
韩玉房门前空地设计为红砖硬化,后因离活动广场近,红砖硬化不美观,经领导同意,更换为面包砖,将已完成的1485.62平方米拆除。
黄冯公路两侧设计为面包砖硬化,领导视察提出将面包砖改为混凝土和绿化带,将原有12421.19平方米硬化拆除,其中面包砖(装、拆除、二次利用)运距1.5公里。
沟渠开挖所取土外运至小农场填坑约13000m3,黄洼填坑约11000m3,连家洼14500m3,沙子厂往北挡埝约3600m3,剩余部分为含有原河道内多年沉积垃圾等杂物,均在小农场堆放保存。另因八里庄上几届村两委班子遗留问题,村民将开挖土方视为集体财产,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故村两委研究决定广场和绿化用土为外购。
景观石大小五块材质泰山石宽2m×3=148000元,1.8m×2.6=136000元,1.5m×2.1=108000元,1.2m×1.8=97000元,1m×1.5=87000元
另因我村村民私自拔除、移栽至院内,造成大小树木丢失,明细如下:
韩长胜后空地垂柳320棵;韩已庄后空地垂柳410棵;清真寺北侧木槿632棵;清真寺西侧金叶榆423棵;张国政花灌木(女贞、卫茅)4200株每60/㎡;韩艳侠路西花灌木1200株每60/㎡”。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另提交《八里庄美丽乡村工程杂项明细表》一份,但系无法与原件核实的复印件。该明细表载明:“工程量明细如下:1、人工:264/人×300/天=79200元,182/人×200/天=36400元,331/人×300/天=99300元,96/人×150/天=14400元,128/人×200/天=25600元,77/人×300/天=23100元;2、垃圾清扫车:1800×4台×5天=36000元;3、扫水车:50台班×800=40000元;4、挖掘机:120型3台×62台班=186000元;5、翻斗车1200元/台班×22=26400元;6、本村杂工、拖拉机合计:248530元。后原告明确表示四清人工费将另行主张权利。
为申请财政拨款,涉案工程申请了财政评审。黄骅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在收到由***镇政府、八里庄村、监理单位等各方签认的工程明细后,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工程量抽检,制作了由建设方、施工方和黄骅市财政局评审中心三方人员签字确认的《评审中心现场踏勘、测量登记表》。黄骅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综合河北定额标准和市场实际价格,酌定了一个通用于全市美丽乡村工程的造价标准,并于2018年10月18日制作了《征求意见书》、《黄骅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审查核定表》。
《征求意见书》载明:
“黄骅市***回族镇人民政府:
现将你单位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送达给你们,请会同有关专业人员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及时送回我中心。如未送回,则视为同意;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单位:元
项目名称:黄骅市***镇八里庄村美丽乡村工程
送审金额16232372.63审定金额7572628.46审减金额8659744.17
1、按建设单位报送资料进行审核。
2、路灯费用偏高,核减386780.94元。
3、粉刷费用偏高,核减156678.79元。
4、面包砖硬化费用偏高,核减约1450000.00元。
5、红砖硬化费用偏高,核减约160000.00元。
6、道路工程费用偏高,核减约500000.00元。
7、广场硬化费用偏高,核减约170000.00元。
8、排水费用偏高,核减约1170000.00元。
9、绿化费用偏高,核减约2270000.00元。
10、杂项费用偏高,核减约200000.00元。
11、沟渠开挖费用偏高,核减约740000.00元。
12、景观石费用偏高,核减约592500.00元。
13、综合费用偏高,核减约860000.00元”。
《黄骅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审查核定表》载明:
“黄骅市***镇八里庄美丽乡村工程单位:元
1、项目名称:八里庄美丽乡村工程送审金额14702607.68审减金额8116284.45审定金额6586323.23;
2、项目名称:粉刷工程送审金额712984.01审减金额156678.79审定金额556305.23;
3、项目名称:路灯送审金额:816780.94审减金额386780.94审定金额430000.00
合计送审金额16232372.63审减金额8659744.17审定金额7572628.46”。
因原告不同意黄骅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财政评审仅形成了初步结论,上述结论未经原被告盖章或签字确认,也未出具评审报告。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已付工程款为6,597,432元(含代付材料款)。
2019年8月15日,原告申请对“八里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标准定额对价款进行鉴定。依照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欣达凯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期间,被告对工程量表26份(含《证明》,共计28页)载明的部分项目提出异议,认可无异议部分作为鉴定依据。被告的具体异议项目为:
一、《证明》中清真寺大街600mm排水管拆除1496m,被告现场测量为不足三分之一;
二、《证明》中肖海滨对面800mm排水管218m并未拆除,因施工时肖海滨阻挠施工,排水管并未铺设;
三、《证明》中张德成胡同、张月栋胡同排水沟1625米,被告现场测量为不足三分之一;
四、《证明》中黄冯公路北段、沧兴路-清真寺大街北段600mm排水沟378.5m,实际不足30m;
五、《证明》中韩玉房门前空地红砖硬化1485.62㎡,实际不足三分之一;
六、《证明》中沟渠开挖取土约4.2万m3,实际不足四分之一;
七、对第27份《八里庄美丽乡村工程杂项明细表》中挖掘机186000元、本村杂工、拖拉机合计248530元的数额不认可,且原告未提交该证据的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
八、《美丽乡村工程收量及验收总表》中的四清人机费用并非原告施工,而是由村民施工,费用已支付完毕,且该项费用的附表第27份《八里庄美丽乡村工程杂项明细表》,原告未提交该证据的原件;
九、《八里庄美丽乡村绿化工程明细表》中的景观石5块55万、运输吊装费62500,实际不足三分之一,绿化土外购9800m3,实际不足三分之一;
十、《八里庄美丽乡村道路工程明细表》中的外购土4933.4m3,实际不足三分之一;
十一、《八里庄美丽乡村广场工程明细表》中的外购土填方11524m3,实际不足三分之一;
十二、《美丽乡村工程收量及验收总表》中的面包砖硬化33567.36m3,实际为21146.17m3;
十三、26份工程明细表中的所有商砼浇筑部分,按被告提交的《八里庄冯占宇收量表》记载的商砼922.741m3,误差很大。
后被告又提交了《工程量主要异议部分》清单,载明:
一、清真寺北大街排水管拆除经实际测量为92.04米,误差达1403.96米;
二、肖海滨对面排水管没有拆除和重新铺设,实际搬运三节排水管;
三、张月栋门前排水沟未施工,张德成门前排水沟未施工,只是搬运盖板80块,规格60×80,以上误差1625米;
四、清真寺北大街、沧兴路北侧已施工;
五、韩玉房门前、空地红砖硬化282.38平方米,误差1203.24平方米;
六、景观石55万元,村委会不接受;
七、黄洼处外运土现场约600立方米,小农场处外运土现场约500立方米,其他地方没有,应现场勘测;
八、绿化土不足9800立方米的三分之一,需勘验;
九、外购土不足16475立方米的三分之一,需勘验;
十、面包砖硬化不足一万平方米,需现场勘验。
2021年1月25日,经被告申请、原告同意,本院组织原被告、鉴定机构对原告施工的全部工程量重新勘测。1月26日,因原被告对工程量确认发生争执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1月27日,本院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训诫并要求双方重新指定鉴定参加人员于1月29日继续进行的鉴定。原告指定冯占宇、吴某、范茂才、韩长胜参加鉴定,被告指定董红旗、龚学禄、吴青山、丛荣坡、唐忠峰参加鉴定。1月29日,因被告指定的涉案工程知情人员未到场,鉴定再次无法正常进行。本院于当日又通知原被告于2021年2月19日前书面指定涉案工程知情人员各5人参加鉴定,原告指定冯占宇、吴某、范茂才、韩长胜参加鉴定,被告逾期未指定参加鉴定人员。3月8日,原被告均同意由本院指定鉴定机构按照双方确认的26张工程量表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勘测核实,但因被告逾期未交纳鉴定费用,最终未能进行工程量勘测核实。
2021年6月10日,河北欣达凯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沟通稿),被告于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河北欣达凯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回复了被告的异议,并于8月3日出具了冀欣鉴字(2021)第013号《鉴定意见书》(正式稿),鉴定意见为:《八里庄美丽乡村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标准定额计价价款为10222695.76元。被告申请鉴定机构参加鉴定的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本院予以准许。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申请证人袁某、王某、范某、吴某出庭作证。
袁某证实:袁某在八里庄村不任职务,就是村民代表。2016年4月15日,八里庄村委会召开建设美丽乡村招标会议时其在场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袁某不知道原告与八里庄村委会订立了几份合同,其与韩艳侠、杜志炜、李兴茂是验收小组成员,冯占宇代表的起工公司的工程量验收了好几次,验收人员有黄骅的也有乡里的,有袁某签字的工程明细表就是最后的工程量。工程干完后,起工公司向八里庄村委会追要过工程款,2017年也追要过。
王某证实:王某自2015年9月16日起担任八里庄村治保主任兼村民代表,2016年4月15日,八里庄村委会召开建设美丽乡村招标会议时其在场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当时没有工程量、预算,按当时河北省定额标准下浮7%计算。起工公司承包的工程没有分过标段。开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工程结束后,起工公司的冯占宇向八里庄村委会、镇政府都要过钱,这几年都在要钱。
范方旭证实:2016年4月至10月,范方旭在八里庄村负责管理工地,涉案工程没有预算、没分标段,10月20日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起工公司每年都向八里庄村委会要工程款。
吴某证实:2016年,起工公司承揽的八里庄美丽乡村工程,吴某和范某负责管理现场,涉案工程没有预算、没分标段,10月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起工公司每年都向八里庄村委会和镇政府人员要工程款。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对八里庄村原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张清廉、支部委员王金栓、村委会委员张忠甫、村民代表王建路进行了询问。
张清廉述称:起工公司施工的是美丽乡村工程,由市财政评审后统一拨款,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费用。对起工公司施工工程,村委会认为有些工程量存在出入,经时任村主任吴清山及部分村民代表现场实际测量,由吴清山指认形成了书面的工程量异议清单。起工公司通过当时的项目负责人冯占宇与村委会协商,起工公司向村委会写保证书,证明剩余工程款不再向村委会主张,并让村委会出面协助起工公司追要剩余工程款。
张清廉、王金栓述称:当时张清廉、王金栓不是村两委委员,就招标结束工程是否又分标段的事情经过不太清楚。2016年10月,起工公司承建的工程在拆改完毕后最后进行的验收,工程拨款由乡财政拨款,与村委会无关。
张忠甫述称:张忠甫当时任村委委员兼会计,就招标结束工程是否又分标段的相关情况不清楚。2016年10月,起工公司承建的工程在拆改完毕后最后进行的验收,工程拨款由乡财政拨款,与村委会无关。
王建路述称:王建路当时任村民代表,工程没有分标段,由起工公司总体施工,再由财政结算。2016年10月,起工公司承建的工程在拆改完毕后最后进行的验收,工程拨款由乡财政拨款,与村委会无关。
另查明,为管好用好美丽乡村建设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黄骅市政府、黄骅市委及市政府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2016年5月26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黄政字[2015]88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黄字[2016]63号】,《黄骅市2015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黄骅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一、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包括:1、各级专项补助资金(省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省、沧州市专项奖补资金;黄骅市财政奖补资金等);2、捐助资金(部门支持资金、企业帮扶资金);3、乡镇村自筹资金;4、其他资金。
二、资金的管理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本级财政奖补资金、捐助资金、自筹资金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项目的确定及批复:项目确定先由乡镇包村干部会同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现场丈量摸清底数,形成工程量和投资概算数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再由乡镇党委、政府专题会议审批,下达批文实施。乡镇对各村申报拟实施的项目,要现场评估、认真审核把关,凡批准实施的项目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批复。
四、美丽乡村项目建设要在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
五、项目的验收:项目建设要严格质量监管和完工验收。原则上投资150万元以上的较大项目可聘请专业监理人员。1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由乡镇、村两级组成监理小组负责质量全程监管。各乡镇要在项目完工后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本乡镇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严格验收,验收报告要由全体验收人员签字负责。
六、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完工验收报账,应提供项目验收报告。省级重点村建设资金按照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报账。项目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报账,完工验收后清算补齐;项目资金5万元以下的,项目完工验收后,由乡镇财政所拨付项目承建人。
又查,2019年9月1日,被告以案外人***镇政府为涉案工程款的实际支付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镇政府追加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认为***镇政府并非涉案合同相对人,不同意被告的申请。9月17日,本院作出(2019)冀0983民初5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追加案外人***镇政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黄骅市2015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黄骅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原被告2016年4月15日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建设美丽乡村招标会议记录、转账支票存根、记账凭证、付款授权委托书、《民事诉状》、《证明》、工程收量及验收总表、工程明细表、工程收量表、《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出庭质证笔录、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袁某、王某、范某、吴某的证言、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及原告应得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第一个争执焦点问题
首先,2016年4月15日,作为八里庄村时任村民代表,王某、王建路全程参与并见证了“八里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的招标以及《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全过程,王某、王建路关于涉案工程未分标段的证言与证人范某、吴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涉案工程未分标段,上述证言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故对其真实信和证明力,本院一并予以确认。2016年4月25日订立的29份《工程施工合同》为划分标段的固定总价合同,不但与王某、王建路、范某、吴某的证言相矛盾,而且缺少载明具体施工内容的附件清单,加之被告不能说明各标段起始点、终止点、划分标准、工程量计算方式等基本情况,部分标段工程价款精确到厘的约定也与人民币通常精确到分的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对于上述29份《工程施工合同》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涉案工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以2016年4月15日的《工程施工合同》来确定。
其次,由《黄骅市2015年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黄骅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看出,当时黄骅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建设方式、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工程的验收、项目资金拨付都有着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项目确定要先由乡镇包村干部会同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现场丈量摸清底数,形成工程量和投资概算数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再由乡镇党委、政府专题会议审批,下达批文实施;乡镇对各村申报拟实施的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凡批准实施的项目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批复;美丽乡村项目建设要在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虽然被告主张涉案工程为黄骅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工程款应由***镇政府支付,但是其至今未能提供***镇党委、政府或者黄骅市委、市政府任何会议纪要形式的批复。因此,“八里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不能当然地认定为黄骅市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另外,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来源包括各级专项补助资金、捐助资金、乡镇村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上述资金确实由市乡两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资金的管理使用者亦不能当然地成为施工合同的相对人,故本案2016年4月15日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应为起工公司与八里庄村委会。
最后,关于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八里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竣工后,由***镇政府、起工公司、八里庄村委会、监理单位、验收小组联合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形成收量及验收总表、工程明细表、《证明》等验收资料。因《证明》仅由村、镇签字盖章确认,缺少涉案工程监理方的参与,其载明的拆改、丢失等工程细分项目也缺乏报警记录等相关材料佐证,本院对《证明》暂不予认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申请财政拨款,涉案工程申请了财政评审。由于原告对黄骅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不认可,且双方无法就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委托了河北欣达凯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提出异议,在本院组织双方及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量重新勘测时,被告指定的涉案工程知情人员离场、未到场导致现场踏勘无法正常进行,在原被告均同意由本院指定鉴定机构按照26张工程量表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勘测、核实的情况下,八里庄村委会又逾期未交纳鉴定费用,最终导致无法进行工程量的勘测、核实,被告对此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尽管被告对工程量提出异议,可是其不能提出证据否定由联合验收小组签字盖章而形成的工程量明细表等验收资料。因此,河北欣达凯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6张工程量表作出了冀欣鉴字(2021)第013号《鉴定意见书》,河北欣达凯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的最终价款为10222695.76元。扣除原告已收到的工程款6,597,432元(含代付材料款),剩余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为2909675.06元(10222695.76元×93%-6,597,432元)。
关于第二个争执焦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证人袁某、王某、范某、吴某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告自工程竣工验收后每年均向被告催要工程款的事实,上述证人证言可信程度高,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于2016年10月后竣工验收,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自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15日前一直处于每年连续中断的状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被告的相关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2016年4月15日订立了《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工程的施工,被告亦应依约支付相应工程价款,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2909675.06元的行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且通过美丽乡村验收合格后,支付部分工程价款,其余款项待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支付。黄骅市财政局评审中心于2018年10月18日制作了《征求意见书》,因原告不同意上述评审结果,合同约定的拨款条件事实上已无法成就,被告作为涉案合同相对人,应当自此自行履行付款义务。所以,被告在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的同时,还应支付2909675.06元自2018年10月19日起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09675.06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909675.06元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2909675.0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77元,由被告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鉴定费130,000元,由原告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000元(已交纳),被告黄骅市***回族镇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承担6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起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秀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彬
人民陪审员  董维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陈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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