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04财保84号
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孙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侯丽娟,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斌,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魏新,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姝含,女,1996年8月21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魏军,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夏宇田,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革,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李晶,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吉林市源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
法定代表人:李革,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市海淼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南通路北园市场1层34号。
法定代表人:夏宇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市洋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街遵义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侯丽娟、李斌、魏新、李姝含、魏军、夏宇田、李革、李晶、吉林市源森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海淼经贸有限公司、吉林市洋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吉仲受字(2017)第022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预查封被申请人李斌名下的坐落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房屋的产籍、申请预查封被申请人魏新名下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申请预查封被申请人李革名下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产籍、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李革名下坐落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申请人李斌名下的坐落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65.52平方米,合同编号:HS201601186;
预查封被申请人魏新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82.18平方米;
预查封被申请人李革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06.69平方米;
查封被申请人李革名下的坐落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55.99平方米,。
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宗阁
审判员 张志光
审判员 魏艳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侯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