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宁0381民初2978号
原告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7元,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03元,退还宁夏宏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804元。
审 判 长 孙 平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马晓冬
书 记 员 赵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