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与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2民初993号

原告:***,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元路272号新立方灯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8191441Q。

法定代表人:朱云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齐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