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军旗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502民初510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吕君,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汤立方,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8191441Q。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7K22X0U。
法定代理人:路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军旗与被告**、吕君、***、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被告汤立方和被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宣布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军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决被告吕君、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1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被告吕君、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汇入到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已经偿还了2017年9月16日前的利息,但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17年9月16日后的利息未能偿还,担保人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
被告**、***、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首先应该由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不能偿还部分由各担保人合理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吕君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1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被告吕君、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汇入到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17年9月16日后的利息被告没有给付。原告花去保全费277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应按照约定、依法按时还本付息,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本金和给付未支付的利息;诉求被告吕君、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军旗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
二、被告吕君、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650元和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吕君、***、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齐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