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502民初370号******
原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588191441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为,系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任县。******
原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拖欠原告公司货款7000元。现被告己离职,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为原告打下欠条一*。欠条的内容为:“今欠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此欠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被告在欠条下方签名,并按指印。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支付欠款。截至到现在,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欠款。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贵院依法核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自己是公司业务员,正常替公司为客户服务,钱是客户的欠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被告**向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欠货款7000元欠条,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但至今尚未归还,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欠货款7000元的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应予偿还,被告**主*该7000元货款是客户欠公司的钱,客户并未支付给自己,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本院不予认可,被告的主*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另行起诉,因此本案不做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