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军旗、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2财保10号
申请人:*军旗,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吕君,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汤立方,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隆尧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2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518号万隆商业中心5层商业502-2号。
法定代表人:路红霞,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军旗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吕君、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军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军旗名下房产(合同编号:YS2013004168)。
二、冻结被申请人**、吕君、汤立方、***、河北立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德润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军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